個人資料成為在網上販賣的“商品”,莫名其妙接到推銷人員的電話……個人信息頻頻受到侵犯的現(xiàn)象近年來已引起廣大群眾的極大反感,甚至有人因此受到詐騙、敲詐勒索等侵害。但人們對非法獲取和提供自己資料的不法分子卻無可奈何。
2009年2月,我國刑法首次增設了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條文。近日,珠海市香洲區(qū)法院宣判了全國首例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犯罪案,被告人周建平被判刑1年6個月,并處罰金2000元。
販賣個人信息牟利被追究刑事責任
2008年11月,周建平在廣州市海珠區(qū)昌崗中路成立了廣州市華探調查有限公司,目的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電話清單和個人資料。同年12月,電話詐騙團伙成員林桂余通過網上搜索引擎找到周建平,要求其提供14名“領導”的電話號碼及通話清單。
周建平通過林海棠和網友“皇家大衛(wèi)”非法購買了電話清單,并以每份1200元或1500元不等的價格,先后向林桂余出售了14份,從中獲利1.6萬元。根據周建平提供的電話清單,李斌海、林桂余、黃燕萬、邵國松等詐騙團伙成員于2009年2月2日冒充珠海市副市長霍某,騙得其親友馬某5萬元。
邵國松等人通過網上搜索獲取另外賣家的聯(lián)系電話,共購買到19份“領導”名單及通話清單,瘋狂從事電話詐騙。從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19日,邵國松、黃燕萬、李斌海、林桂余等人共先后作案5起,分別冒充恩平市委書記、深圳市寶安區(qū)消防中隊隊長、佛山市紀委書記等人,以急需用錢為由,對其親友進行電話詐騙,共非法斂財83萬元。
?。玻埃埃鼓辏苍轮粒吃缕陂g,周建平以及邵國松等詐騙團伙成員共8人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。珠海市香洲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周建平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,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,并處罰金2000元;邵國松等7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到11年不等。
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介紹,去年2月28日,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七)》,首次增設了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條文;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共同出臺的《關于執(zhí)行<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>確定罪名的補充規(guī)定(四)》也于10月16日公布實施。周建平是國內被以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一人。
利用個人信息犯罪猖獗
不少人曾有過這樣的經歷,新車剛開回家,就接到推銷GPS的電話;售樓合同剛簽,就接到裝修公司的電話……這些都有可能是個人信息被非法披露的結果。
中國社會科學院發(fā)布的2009年“法治藍皮書”指出,隨著信息處理和存儲技術的不斷發(fā)展,我國個人信息濫用問題越來越嚴重,除了過度收集、擅自披露、擅自提供個人信息等情況外,非法買賣個人信息也日益成為一個“新興行業(yè)”。
記者在國內某著名搜索引擎輸入關鍵詞“出售個人資料”,用時0.115秒便搜到網頁約278000個。中國社會科學院發(fā)布的2009年“法治藍皮書”指出,42.5%的受訪者表示曾遇到過有關機構不當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情況。
個人信息的濫用,不僅侵害公民的隱私權、名譽權等,更危及公民的個人財產安全。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、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徐松林表示,在移動通信和互聯(lián)網等傳播方式高度發(fā)達的信息化時代中,個人信息具有很大的價值,非常容易被用來從事詐騙、敲詐勒索、綁架等下游犯罪。
據廣東警方介紹,犯罪分子對被害人個人信息的掌握,讓電話詐騙犯罪已經從過去的“猜猜我是誰”升級到現(xiàn)在“我知道你是誰”。茂名警方破獲的一起電話詐騙案中,犯罪分子掌握了數(shù)十萬份個人資料。
徐松林認為,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七)》首次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納入刑法保護范疇,這體現(xiàn)了我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尊重和保護,有利于從源頭上打擊和治理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從事電話詐騙、敲詐勒索等犯罪活動。
完善立法與個人防范均不可或缺
全國首例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罪案件的宣判,標志著肆意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而不受刑事處罰的時代“終結”。徐松林表示,該案的判決是對那些非法收集和提供個人信息的公司、單位和人員的警示,非法出售、泄露或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數(shù)量多、交易金額大或造成他人巨額財產損失、引發(fā)其他犯罪等嚴重后果的,都屬于刑法處罰的范圍。
對于公民個人而言,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首先是要提高防范意識。審理周建平案的珠海市香洲區(qū)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彭海歐建議,個人盡量不要向外界提供私人信息或詳細的資料。一旦發(fā)現(xiàn)個人信息被侵犯,應立即報案。
盡管個人信息已經受到刑法的嚴格保護,但在司法實踐中仍面臨不少難點。彭海歐介紹,由于個人信息泄露的途徑較多,如有可能在銀行、電信等部門,也有可能在買車、買房等環(huán)節(jié),其調查取證十分困難。同時,相關法律規(guī)定還不夠細致、全面,例如,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范圍過窄,各類事務所、職業(yè)介紹所、物業(yè)管理處等都可能非法泄露個人信息,對其應如何追究責任尚不明確。
徐松林認為,社會的信息化越發(fā)達,個人信息受侵害的可能性越大,保護的必要性也越強。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的入罪,是一個很大的進步。但由于相關規(guī)定較為籠統(tǒng),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很多不足,因此應盡快出臺專門的司法解釋或專門立法,對個人信息安全進行全方位的保護。